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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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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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办发电〔2008〕290号
成都市、绵阳市、德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州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
“5.12”地震发生后,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内、外卫生防疫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连续开展四个多月,灾区饮用水卫生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现阶段水质监测结果表明,目前灾区供水水质稳定,取得显著成效。同时,部分乡镇集中式供水仍存在水源保护不到位、供水设施设备不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保障灾区广大群众饮用水卫生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继续做好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受灾市(州)、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抗震救灾以来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进行梳理,突出重点和难点,进一步做到情况清楚,措施有力,责任落实。要克服松懈、厌战情绪,继续以集中供水、受灾群众安置点饮用水卫生安全为重点,整合卫生资源,加大力度,开展卫生监督指导和监测工作,尤其不能放松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分析。针对重大卫生安全隐患,务必向建设、水利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向政府报告和提出措施建议。
二、各受灾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论证,根据当地饮用水卫生状况,制定本地区地震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确定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好卫生部门在灾区饮用水卫生安全方面的职责。我厅7月7日下发的《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地震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卫发电[2008]214号)有关监测项目、监测频次、上报数据等规定不再执行。
三、受灾市(州)水质常规项目监测继续按照9月28日我厅下发的《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5.12”汶川地震重灾区饮用水常规项目监测的通知》(川卫办发电[2008]281号)要求执行。
四、各受灾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从2008年10月起,每月30日向我厅上报一次地震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小结,内容包括:监测数据、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等。若发生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处理、上报我厅。
联系人:余明远
联系电话:028-86136321
传真:028-86133049
电子邮件:yumingyuan2005@126.com
四川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