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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1-04-24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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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办发〔2011〕227号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1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办法》是在总结以往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情况、认真听取和采纳地方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的监管原则,强化了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和禁止吸烟内容,完善了卫生监管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全面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宣传贯彻《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部署落实,抓出成效,推动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整体水平的提升。二、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办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具体工作安排。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确保卫生监督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办法》的内容,提高监督执法水平。要督促、指导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办法》学习,强化经营者法律责任意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要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要通过广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认真履行卫生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卫生监测体系,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与专家作用,细化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法律制度,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切实承担起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开展卫生检验或评价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相互协作,更好地发挥卫生部门的整体工作效能,提高监管水平。四、扎实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能力建设各地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从严格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入手,以增强公共场所卫生检验能力、充实监督人员力量与装备以及提高卫生监督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为重点,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能力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尽快建立起与履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和评价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卫生监督机构要完善监督执法的装备及,提高执法水平,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迈进。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订具体贯彻实施方案。对《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厅卫生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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