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全国游泳、住宿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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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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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全国游泳、住宿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卫办监督发〔2009〕48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查找公共场所监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权益。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2009年四川省公共场所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重点对游泳场所存在的配备水质检测设备、余氯检测设备、公共用品(具)消毒设施、浸脚池水质消毒等合格率低的问题,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游泳场所经营者强化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经营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卫生安全隐患,达到卫生规范的要求,防范介水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二、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126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监督管理能力,严格评定标准,保证今年住宿业和游泳、沐浴、美容美发场所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全国游泳、住宿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