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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0-11-29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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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办发〔2010〕616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卫生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20号)的工作要求,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2010年食源性疾病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6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展的一项新工作,食源性疾病监测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重要内容。今年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第一年,做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组织领导十分重要。近期,卫生部及我厅对部分市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进行了督查。从督查情况来看,多数地区能够按照《2010年四川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疾控机构和试点医院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工作制度、工作流程,落实了专人,保证了工作的有序开展。但也有个别地区存在疾控机构与试点医院职责分工不明、协调不好,信息报告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明确疾控中心及试点医院的职责和任务,督促做好监测工作。
二、积极开展工作
各级疾控中心应加强与试点医院的联系,随时了解监测工作情况;严格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建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和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报告系统,及时通过网络进行报告。各试点医院作为监测工作的哨点,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培训临床医务人员,增强发现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敏锐性;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报告,熟练掌握网络操作程序,及时上网报送;一经接到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要积极配合疾控中心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省疾控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培训、指导和工作督导。
三、及时反馈信息
各市州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发现和总结监测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上报省卫生厅,以便向全省推广,确保监测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2010年食源性疾病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食源性疾病  监测工作  通知
  抄送: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5日印发
(校对:肖永琦)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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