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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能力的通知》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20-04-12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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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

和救治能力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现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能力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4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院感防控工作,结合我省前期下发的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发热哨点诊室设置、流程再造等规定,对本单位院感防控措施进行全面自查,及时查漏补缺,严防院感事件发生。各地要搭建统一的传染病分级诊疗咨询预约平台,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通过平台完成线上预检分诊和分时段预约就诊,逐步扩大预约诊疗和线上咨询范围,确保群众“少跑路、少耗时、少接触”,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二、各医疗机构要及时登录“四川省应对新冠肺炎卫生应急调度管理平台”,认真填报《发热门诊工作情况日报表》和《医疗秩序恢复情况日报表》中新增的核酸检测相关统计指标信息。各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每日上午1000前报送相关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413日。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均应当填报“发热门诊情况”;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应当填报“门急诊情况”和“入院情况”。

三、各地要按照要求,充分预估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根据本地区口岸、边境、人员流动等特点,组织制定不同疫情防控压力下包括调配人员、对口支援、物资保障、技术支持等在内的应对预案,并进行推演,做到“有备无患”,确保在发生疫情时能够迅速按照预案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各地应在417日前将本市(州)的应对预案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四、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的督导,依托新冠肺炎医疗救治专家组、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等专业力量,于417日前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及时排查医疗机构内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的薄弱环节,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应对疫情准备。各地要将督导检查报告加盖公章后于419日前报送指定邮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附件; http://www.nhc.gov.cn/yzygj/s7659/202004/9ceeac520d944e1a94301d06d1e9dcce.shtml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代章)

                                 2020年4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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