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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5-01-13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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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4〕445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

按照省政府2014年全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卫生计生委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2月31日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4年全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要求,现制定我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四川和谐稳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扎实做好卫生计生系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为建设“法制四川”、推进“两个跨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两法衔接”工作,推进《四川省依法治省实施纲要》在卫生计生系统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卫生执法工作,彰显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执法为民,护卫健康”的执法理念,实现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打击卫生违法犯罪力度,更加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三、工作内容

(一)梳理移送依据。

按照《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明确的定罪标准,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罪名、立案标准进行梳理,对照立案标准,对各项罪名犯罪构成关键点逐项明确,统一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认识。

(二)规范移送程序。

省卫生计生委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操作指引,明确证据的收集与处理、案件移送资料、案件移送程序、案件移送时限、案件移送相关文书要求等,指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规范开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三)开展部门协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通报、业务交流、协作配合、培训咨询、情况通报等制度,强化部门协作工作机制,推动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与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间良好协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两法衔接”工作对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形成打击合力,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经办人员,使“两法衔接”工作的各个环节有专人专管,各负其责。

(二)严格履职,认真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的程序,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交,确保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范有序。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三)强化培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各地要组织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和“两法衔接”工作要求,增强执法人员对卫生计生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程序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奠定良好基础。

附件: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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