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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四川省开展《执业医师法》和《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4-05-30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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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四川省
开展《执业医师法》和《母婴保健法》等法律
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20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3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计生委就全年的《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2部法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8部行政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一并进行部署,并制定了《2014年四川省开展<执业医师法>和<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5月29日
 
 
 
 
2014年四川省开展《执业医师法》和《母婴
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20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3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上述法律法规公布施行以来的基本情况。包括:地方性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组织实施机构、人员以及经费保障情况,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情况。
  2.《执业医师法》确定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注册制度、医务人员权利与义务、医师培训教育制度、考核制度以及医师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确定的医疗机构布局规划与设置审批制度、执业登记制度、评审制度以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以及法律责任落实情况。
  5.《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确定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执业权利与义务、乡村医生培训考核制度以及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学校卫生工作职责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测、疾病防治工作及人员和经费保障情况。
  3.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及人员和经费保障情况。
  4.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开展学生体质健康调查研究、疾病防治和专业培训工作情况。
  5.学校开展学生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及改善教学生活环境工作等情况。
  (三)《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其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对象及范围、实施步骤和上报时间,待国家具体方案出来后,我委再另行下发)
  二、监督检查对象及范围
  (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医学考试机构、监督机构以及受委托承担相应工作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重点检查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2.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等,重点检查依法执业情况。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全部区域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2.各市(州)抽取辖区内10%的中小学校(城市和农村比例为1:2),全省范围内抽取10所高校。抽取的学校应当纳入2014年国家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的范围。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对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综合监督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做好委(局)内相关业务处室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卫生计生委成立省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综合监督工作的委领导为组长,省中医药管理局分管领导、省卫生计生委协助工作副巡视员任副组长,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督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监督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业务处室一位具体负责同志为联络员。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具体议题召开相关处室参加的专题会议。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职责。
  (1)讨论审核重要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计划及实施方案。
  (2)听取重要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汇报,研究遇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3)研究卫生计生重点专项整治计划落实方案。
  (4)研究落实领导批示、重大违法案件督查督办方案等重要事项。
  (5)协调委领导交办的其他综合监督工作。
  2.相关业务处室职责。
  (1)监督处与相关业务处室共同研究制订综合监督计划的实施方案。原则上重要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计划、重点专项整治计划、重大违法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由监督处牵头组织实施,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2)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评估和质量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研究制订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处配合。
  3.综合监督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和督办。
  (1)工作报告。监督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向委领导专题报告重要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计划、重点专项整治计划、重大违法案件的督查督办方案实施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任务分工。业务管理方面的工作,由业务主管处室向委领导报告。
  (2)整改落实。各相关处室根据委领导批示精神和工作报告内容以及任务分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间表,并组织落实。
  (3)督查督办。监督处会同相关处室按照综合监督计划安排做好相关工作的督查督办,保证工作取得实效;同时按照整改内容和时限要求,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三)实施步骤。
  1.部署阶段(2014年5-6月)。各地要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实施方案制订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对象及范围和工作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信息互通、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自查阶段(2014年6-7月)。
  各地按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逐级上报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各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我委将适时对部分市(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督导。
  3.总结上报阶段(2014年7-8月)。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7月底进行工作总结,并于8月1日前报送辖区内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附表1-5)。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统筹协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县(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市(州)对所辖县(区)的督查覆盖要达100%,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2.各地要将《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来一并进行部署安排,并将监督检查工作与对医疗机构和学校的日常监督工作结合起来。
  3.各地对上述2部法律和8个行政法规的落实情况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分别总结和报送。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4.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于2014年8月1日前将辖区内《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含电子版)和汇总表(附表1-5)报送至我委监督处,同时报送至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进行汇总。省总队于8月5日前将汇总情况报我委,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相关处室、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医学考试中心、省医学会等相关部门要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对。
  省卫生计生委监督处联系人 苏晓平
  联系电话:028-86136321;028-86133049(传真)
  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联系人  谭代荣、吕瑾
  联系电话:028-68005833;028-68005836
  传真:028-68005906
  邮箱:scwsjdywb@126.com
 
  附件:1.《执业医师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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