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函〔2023〕99号
李劲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感染者配偶或性伴侣告知规定的建议》(第0443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情况
《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单病种的国务院行政法规,2006年1月2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于同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期间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条例的立法主体是国务院,我省立法机关不具备该行政法规的修订权限。
2019年3月,我委向四川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专题汇报我省艾防工作,建议通过出台省级地方性法规,解决我省扩大检测发现、加强传染源管理以及及时主动将患者感染事实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等问题,但因与《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等冲突,建议未被采纳。
多年来,我委一直积极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建议,推动现行条例中有关“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性伴侣告知”内容等修订工作。
二、关于《凉山彝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限作了特别规定,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凉山州是彝族自治州,符合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自治条例的条件。为全力遏制艾滋病疫情、强化患者对其配偶或性伴侣的告知义务等提供法律保障,在我委的全力推动和指导下,凉山州人民代表大会于2018年启动“凉山州艾防条例”立法工作,《凉山彝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20年6月12日通过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20年7月31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助力凉山州艾防攻坚。
下一步我委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持续督促、指导各地履职尽责,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遏制我省艾滋病疫情传播蔓延,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韦德体育官网
202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