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函〔2022〕69号
陈建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我省生育鼓励政策的建议》(第18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1、2、5条借鉴外省相关政策经验,为我省尽快出台相关生育鼓励政策进行前期准备,给予二孩、三孩家庭一次性现金奖励和在购房、小孩读书、就业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的建议
我省的具体措施是:2021年6月2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下一步,我省将根据《决定》要求,出台《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四川省人口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一是税收方面。国家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设立了综合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大幅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扩大了中低档税率差距,对中低收入人群减税效果明显。今年3月19日,按照国务院出台《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上,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国家现行住房税收政策中明确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因税收管理权集中在中央,未经授权,地方无权制定出台税收政策。我们将继续全面落实限行税收政策,并积极向国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二是住房方面。鼓励各地政府按照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结合实际,“一城一策”,对三孩家庭在购房和申请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指导各地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制定实施差异化的公租房户型选择、住房购买等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保发〔2021〕261号)精神,指导各地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对象数量、人均住房面积和当地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满足多子女家庭居住需求;根据《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精神,要求各地在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庭需求。三是就业方面。我省将进一步加大对妇女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重点从完善就业支持政策、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多渠道帮助就业困难妇女实现就业。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和劳动监察执法等措施,确实保障妇女就业权利。
二、关于第3条给予二孩家庭减半征收工资调节税,三孩家庭免征工资调节税的建议
我省的具体措施是: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人调节税已废止。
三、关于第4条给予二孩、三孩家庭的父母退休时社保金上调5%、10%的建议
我省的具体措施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国家明确要求由中央统一制定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和调整相关政策。若中央出台鼓励生育方面缴费、待遇有关养老保险政策,我省将严格贯彻执行。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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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