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函〔2020〕255号
寇恩培委员: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利用互联网诊疗破除医疗困局的建议》(第0492号)收悉,经会商省委网信办、公安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打破政策束缚,放开对互联网首诊的控制和对低龄儿童就诊限制”的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018年,国家出台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其中《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明确提出“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第十九条明确提出“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也明确要求,各地要坚守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底线,在开展任何试验探索时,不得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的有关规定。由于目前国家对互联网首诊和低龄儿童就诊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您关于打破政策束缚,放开对互联网首诊的控制和对低龄儿童就诊限制的建议,我委将积极向国家委进行反映。
二、关于“降低互联网医疗审批过程中对“三级等保”这种高成本门槛准入”的建议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目的就是通过建立高标准的等级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医疗信息安全,避免发生任何医疗信息泄露事件。您关于“降低互联网医疗审批过程中对“三级等保”这种高成本门槛准入”的建议,我委将积极向国家委进行反映。
三、关于“建议省内或市内统一规划,实现互联网诊疗医生多点执业”的建议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生需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且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可多点执业)。2015年5月,我委印发《四川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对省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执业医师(不含助理医师)在实体医疗机构多点执业进行了规范。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在实体医疗机构多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可在互联网医院和实体医疗机构中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下一步,我委将根据您的建议,推动在实体医疗机构已开展多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积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不断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着力缓解“看病难”问题。
四、关于“加大互联网诊疗对社会办医扶持力度,帮助千千万万社会医疗机构度过生死难关”的建议
近年来,我委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积极探索“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打造“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建设,促进智慧健康产业升级。全力打造“健康四川”“巴蜀快医”等服务平台,统筹推进互联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鼓励利用互联网技术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推进社会办医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之间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区域医疗协作,与医联体开展横向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启动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及产业园建设。连续举办两届全国互联网+健康医疗创新创业大会,全国家庭健康服务平台西南中心落户四川。在新冠肺炎患者救治工作中,5G远程会诊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我国与世卫组织联合考察组高度评价。
下一步,我委将结合您的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不断完善政策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程序,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服务水平,激发社会办医活力,培育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社会办医品牌。以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为契机,进一步推广在线诊疗,鼓励发展特种机器人、智能医疗看护等,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相关健康服务业企业和社会办医机构创新商业模式,加快推动远程医疗、移动医疗、精准医疗、智慧医疗发展,有力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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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