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函〔2017〕150号
胡月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的建议》(第0782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医养结合机构和康养社区建设标准与管理办法
目前《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四川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社区建设规范》、《老年护理院建设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等标准已出台,《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标准》正在送审,下一步我们也将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制定民政、卫生、人社等部门共同认可的老年人需求护理等级评价标准,优先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探索推进行业标准、社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形成依靠标准化提高医养结合管理服务水平,依靠标准化防范养老服务业工作风险的良好态势,特别是要注重调研,出台更多医养结合和康养社区建设方面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委
二、关于加强对广元市康养产业发展和医养结合工作的指导,并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四川省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川办发〔2015〕96号,以下简称《规划》)已明确将广元市纳入川东北示范片城市之一,重点打造川陕甘结合部区域性养老与健康服务业中心。2016年安排广元市利州区中医医院、广元市昭化区中医医院等养老、医疗卫生领域中央投资项目23个、中央预算内资金1.21亿元,争取养老服务体系专项基金、旅游基础设施专项基金、交通项目专项基金10.29万元。三年来,共安排省级专项资金1100万元支持广元市中医医院等4个健康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广元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建设等30个项目已被纳入《四川省养老健康服务业重大项目库》。目前,广元市已被确定为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城市,我们已安排5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支持试点城市医养结合建设。
2014年底出台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4年,对民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资金补助平均不低于1万元,省级财政按最低标准的50%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运营费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各地确定,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县解决。2015-2017年对民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资金补助平均不低于1.1万元,省级财政对市(州)、扩权县分别按最低标准的50%、60%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运营费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地确定,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县解决。广元市可按照补贴标准出台对应补贴办法。2014-2017年,省级共补助广元市养老服务体系重点任务建设补助资金13882.19万元。
2015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5〕32号),组织督促各市(州)建立差异化、针对性的银政企融资服务机制,努力搭建分行业、分区域、专题性的融资对接服务平台,为包括养老服务业在内的产业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广元市可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对信用好的养老服务业企业在授信、利率、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更好地加大养老产业方面的资金投入、招商引资工作。支持广元市开展运用新型民办公助机制(ppp)支持社会资本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2015年支持“广元市利州区鹤康乐颐养中心” ppp项目试点项目,省级补助试点建设经费375万元,因受市西二环道路建设项目规划影响,现正向省政府申请调整为利州区“广元汤山颐养中心”。
省国土资源厅每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下达各市(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任务量,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需求,在向各市州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时一并下达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计划,并要求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规划同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紧密结合起来,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不得扣减或挪作他用,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所需用地。2014-2017年,省民政厅联合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广元市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计划624.682亩。广元市级层面可对所辖各县(市、区)养老用地指标进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用地,可由广元市人民政府作出划拨土地决定,具体的土地使用者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在2014年,国土资源厅、民政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89号),对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做了明确规定,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广元市政府可依据该《通知》,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提供养老用地保障。
三、关于简化对紧缺型医疗机构的审批手续
2015年,我省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按照国家要求全部下放核准权限,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养老、医疗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投资项目实行属地核准,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隶属关系核准,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扩大了企业投资自主权和地方审批权限。
2016年,我委与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要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协作,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对养老机构开设(内设)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设置的批复。
四、关于完善医养服务设施建设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明确要求:加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没有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同时,《规划》也对“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分区分级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 小) 区,按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 区,探索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加以补充完善。列入改造的老小区,按人口比例新建部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二是改造提升原有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原有养老服务设施的标准化改造提升,提高使用效率。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综合发挥多种设施的养老作用。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五、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医养结合工作
《规划》已对“机构与家庭”结合有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上门护理、健康体检、保健咨询等服务机制。近年来,我省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按分级诊疗原则组建多种形式的医疗养老联合体,开展“家庭医生”契约服务等方式加强医养结合工作的开展。截止目前,全省乡村(社区)医生签约率达81.83%,全省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分别达90%、50%,高血压病、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57.55%和46.96%。
下一步,将转变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各地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将逐步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依据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补贴。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予以适当倾斜,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六、建立完善医保有关政策措施覆盖
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均支持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同步推进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卫生机构开展全科医生、家庭医生等服务,提高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医疗服务水平。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转诊与合作机制,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和全科医生首诊制度,支持在养老机构中增设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发展老年病科,推进全科医生、家庭医生制度,在政策上注重对老年人倾斜,提高老年人的医疗保险待遇,解决老年人和医养结合型机构的后顾之忧。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养老健康服务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