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 单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印发日期 |
1 |
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 |
1.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 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放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第七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之规定 |
警告,罚款160000元 |
2016-12-23 |
2 |
德阳市肿瘤医院 |
1.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 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放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3.未按规定将核医学登记核准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第七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之规定;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
警告,罚款142000元 |
2016-12-23 |
3 |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
未按期校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警告,罚款18000元 |
2016-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