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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等7个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3-10-29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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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办发〔2013〕430号

省卫生厅 省人口计生委 省公安厅等7个部门

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

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及科学城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驻川部队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25号)要求,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和武警四川省总队后勤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四川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厅        省人口计生委        省公安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

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      武警四川省总队后勤部

2013年10月18日

四川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并定于2013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实施计划要求,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为目标,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黑诊所”、“医托”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1.以“城中村”、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

2.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

3.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4.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

5.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6.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1.查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2.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

3.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

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两非”的行为,以及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四)坚决打击“医托”行为。

严厉打击“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机构。

成立全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和武警四川省总队后勤部等成员单位相关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组织机构。

(二)职责分工。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各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利用“医托”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不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零售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坐堂行医的行为。各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参照本实施方案同步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3年10月)为动员部署和培训阶段。各地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自查工作。同时,为保证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省卫生厅将开展分片区(川北和川南两个片区)培训方式进行,培训时间安排在10月下旬,培训对象为市(州)及科学城、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骨干。通过业务培训,提高一线卫生执法人员对专项行动工作职责和要求的认识,强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规定的学习,同时力求全省专项整治队伍认识统一,行动一致。

第二阶段(2013年11月至12月)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市(州)及科学城按照本方案内容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排查案件线索,把重大案件作为突破口,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机构和人员、抓获一批犯罪分子,营造集中打击的强大声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2014年1月进行阶段性总结。

第三阶段(2014年1月至9月)为深入巩固阶段。进行集中整治阶段回头看,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彻查重大案件,督促整改落实,开展群众评议,巩固工作成效。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行医,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2014年9月进行全面总结。

(四)信息报送。

专项行动期间,各市(州)及科学城牵头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专项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及时向省卫生厅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集中整治阶段,每月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2014年1月1日前报送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总结和汇总表,2014年9月1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重要性和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形成统筹安排、齐抓共管的局面。要结合当前我省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按照中央部署即将开展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将专项行动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有机融合、相互促进,用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来检验各项工作的成效。在专项行动期间,要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督导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等方式,准确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推动基层专项行动的开展。要加强对非法行医问题严重地区的监督检查,重点把媒体曝光过的、被通报过问题的地区和机构作为督导检查对象。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专项整治期间至少要安排1次本辖区范围内的督导检查,实时实地了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省卫生厅将牵头相关部门适时组织督查,力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强化社会监督。

各地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作用,全面摸排,不留死角。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依托四川“12320”公共卫生公益热线举报投诉电话,并开展有奖举报活动,对提供线索查实的实名举报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参照省上发挥“四川卫生”官方微博的作用,建立专项行动的官方微博、微信帐号,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和识别非法行医行为,解答行政执法相关政策和问题。营造社会监督氛围,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和建言献策,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做到件件调查,实名举报要100%反馈,切实提高群众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

(三)坚决打击,保持高压态势。

各地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队伍的作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务必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专项行动中发现跨地区的案件,涉案地区要相互配合查处,上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积极协调。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及时移送。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执法必严、失职必究,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强大声势。

各地应及时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积极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要加强医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

(五)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密切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健全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在严打的同时,要认真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坚持打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管理、资源配置、人员培训、医保制度等多方面入手,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方便人民群众特别是流动人口看病就医,从根本上规范医疗秩序,解决非法行医问题。

联系人: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 苏晓平、宋佳

电话:028-86136321、86113944

传真:028-86133049

邮箱:scwstzf@126.com

  

附件:1.四川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

     3.打击无证行医现场检查表

     4.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现场检查表

5.“两非”现场检查表

附件1    

四川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何旅章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

副组长:沈 骥 (省卫生厅厅长)

    张祖芸 (省卫生厅副厅长)

        张  波 (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袁  刚 (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  涛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领导)

     冯兴奎 (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巡视员、副局长)

        王云峰 (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副部长)

    唐泽勇 (武警四川总队后勤部副部长)

成  员:康凤琴 (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处长)

        廖志华 (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正处级卫生

                监察专员)

    古  熙 (省卫生厅办公室正处级卫生监察专员)

    郭以雄 (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焦云智 (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钟新秋 (省卫生厅农卫处处长)

    王天贵 (省卫生厅妇社处处长)

    苏 林 (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

    董永超 (省卫生厅监察室主任)

    王平权 (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副处长)

     王志宇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谢 伟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化流通处处长)

    邵志宁 (省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方 清 (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处长)

    傅良韬 (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医疗处处长)

    吴明阳 (武警四川总队后勤部卫生处处长)

        熊开科 (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总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康凤琴 (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处长)

副主任:廖志华 (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正处级卫生

                监察专员)

    熊开科 (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总队长)          

成  员:苏晓平 (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副调研员)

    张平西 (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副总队长)

        谭代荣 (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业务办副主任)

        廖金玉 (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二支队支队长)

    周军海 (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六支队支队长)

    喻昭蓉 (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七支队支队长)

        段  炜 (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稽查支队支队长)

附件2

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

填报单位                                                  

违法行为类型

无证行医

查处案件数(件)

处理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移送公安机关(件)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两非”行为

合计

查处案件数(件)

处理结果

警告(户次)

责令改正(户次)

责令停业整顿(户次)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罚款(户次)

罚款金额(万元)

吊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户)

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户)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户)

移送公安机关(件)

违法行为类型

医托

查处案件数(件)

移送公安机关件数(件)

投诉举报

件数

办结

件数

实施行政处罚

件数

反馈

件数

举报人满意

件数

实名举报

匿名举报

——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本表格按照工作方案应分别于2014年1月1日前、2014年9月1日前报送两次。


 

附件3

打击无证行医现场检查表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被检查单位

地址

负责人或法人

联系

电话

是否存在无证

行医行为

无证行医行为具体情况

处理

情况

黑诊所

游医

生活美容场所开展医疗美容

药店无证开展坐堂医疗行为

养生会所、疾病研究所无证开展医疗活动

假冒军队医疗机构

备注:1.如不存在无证行医行为,“无证行医行为具体情况、处理情况”不填。

            2.本表无需上报,为各级监督机构现场检查用表。


 

附件4 

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现场检查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类别:

项目

主要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医疗机构管理情况

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是□

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是□

否□

定期开展医疗机构校验

是□    否□

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及名称规范

是□    否□

有无超诊疗科目执业

有□    无□

有无出租承包科室

有□    无□

有无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有□    无□

医务人员执业情况

有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有□

无□

有无开展与医疗机构功能任务不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有□    无□

医师注册情况

医师总数:

执业医师数:

执业助理医师数:

乡村医生数:

其他:

护士注册情况

注册护士数:

    

医务人员有无跨类别执业

有□    无□

医务人员有无超范围执业

有□    无□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备注:1.如在检查中发现违规情况,则应在相应“备注”栏目内注明具体情况。

2.本表无需上报,为各级监督机构现场检查用表。


 

附件5       

“两非”现场检查表

检查机构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结果

备注

暗访机构(个人)是否开展终止妊娠和胎儿性别鉴定

暗访、询问

回答能开展药流( )

回答能开展人流( )

回答能开展14周孕以上引产( )

回答能开展胎儿性别鉴定(  )

现场相关药品

暗访或明查药房、手术室现场

米非司酮( )、前列腺素( )、催产素( )、利凡诺尔( )、天花粉蛋白( )、丙泊酚(   )

其他:

现场相关器械

暗访或明查手术室现场

b超(  )、产床( )、人流吸引器( )

引产包( )、人流手术包(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明查

有( )无( );批准项目:妇产科( ),妇科专业(  )、产科专业(  )、计划生育专业(  )

计划生育技术项目: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明查

有(  ),无( );

项目:终止妊娠( )、产前诊断( )

其他(请注明):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技术考核合格证

明查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证件

从事终止妊娠手术人员:有资格( )人;无资格( )人

妇产科设住院床位

明查

有(  )无(  )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标识

明查b超室、手术室

有( )无( )

终止妊娠登记记录

明查手术室或妇产科

登记记录有( )无( );

14周以上终止妊娠登记身份证号完整( )不完整( );

门诊手术病历有( )无( )

14周孕以上引产相关证明

明查产科病历

有( )无( );

检查14周以上引产病历份数( )份;其中属于计划内生育( )人;医学需要引产( )人;非医学需要引产( )人,其中( )人提供有计生部门证明。

上报引产手术情况

明查产科

上报( )未上报( )

其他

明查

卫生监督机构下达母婴方面的监督意见有( )无(  );被行政处罚有(  )无(  )

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本表无需上报,为各级监督机构现场检查用表。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

医药局、总后卫生部、武警后勤部、省政府。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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