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德体育官网

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 > 综合监管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消毒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0-01-06 】 关闭

logo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
  为切实加强消毒卫生监测管理,确保消毒卫生质量,根据《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消毒卫生监测要求》,现印发你们,并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消毒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每年依法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托幼机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消毒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消毒卫生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并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
  二、《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规定的机构、场所应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毒卫生监测(含消毒效果监测),及早发现隐患,有针对性地加强消毒卫生自身管理;无法开展消毒卫生监测的单位,可委托消毒卫生监测机构完成。消毒卫生监测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消毒卫生监督执法以及消毒卫生质量抽检不得收费。
符合《计量法》及相关规定,并经计量认证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消毒卫生监测机构。消毒卫生监测机构做出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做出检验和评价报告三日内向同级卫生监督机构通报检验监测结果。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卫生厅规定监督频次要求,依法开展消毒卫生监督检查,并加大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托幼机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消毒服务机构等单位完成消毒卫生监测(频次、数量)工作的监督力度。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提高消毒卫生监测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库和消毒卫生质量技术档案,做好监测工作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省、市(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考核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工作。
  每年12月30前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全省消毒卫生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上报卫生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时限和报告内容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制定。

  附件:四川省消毒卫生监测要求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附件


四川省消毒卫生监测要求

一、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消毒效果监测
(一)监测频次:每年2次。
(二)监测范围:消毒及灭菌医疗用品(包括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使用中消毒剂、无菌器械保存液、各类环境空气、医务人员手、物体表面、内镜、灭菌器的生物监测。
(三)检验和评价依据: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和gb15980—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二、托幼机构消毒质量监测
(一)监测频次:每学期1次。
(二)监测范围:空气、物体表面、餐饮具、玩具、工作人员手、使用中消毒剂。
(三)检验和评价依据: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和《四川省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
三、消毒产品质量监测
(一)监测频次:消毒剂、消毒器械、皮肤粘膜卫生用品每年抽样检测1次,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和其他消毒产品每年抽样检测2次。
(二)监测内容:
1、消毒剂、消毒器械:
(1)有效成分含量测定或杀菌因子强度测定;
(2)依据产品标签标示的杀微生物类别或对象进行相应的杀菌试验或现场消毒试验。
2、皮肤粘膜卫生用品:
(1)微生物污染检测;
(2)依据产品标签标示的杀(抑)微生物类别或对象进行相应的杀(抑)菌试验。
3、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和其他消毒产品:微生物污染检测。
(三)检验和评价依据: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和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四、消毒服务机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监测
(一)工作范围: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采样和检测,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本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进行抽样检测,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对全省范围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进行抽样检测。
(二)监测频次和监测内容
1、监测频次: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本辖区内所有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进行全覆盖监测。消毒后餐饮具每月对每单位采样、检测1次,每次连续监测3个批次,每批次抽样不少于10件(套);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抽样、检测1次,每次对每单位连续监测3个批次,每批次抽样不少于10件(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抽样、检测不少于2次,每单位抽样不少于30件(套)。
2、监测内容: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检测感官指标、大肠菌群,每季度增测致病菌,用含氯洗消剂消毒的餐饮具每季度应增测餐饮具表面的游离性余氯和烷基(苯)磺酸钠残留量;省、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上述全部项目。
(三)检验和评价依据:gb14934—94《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博彩平台推荐 澳门网络赌场官网 赌球平台推荐 十大网络彩票平台 金沙国际线上娱乐平台 山南市林业局 苏州市林业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林业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乌鲁木齐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