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办发〔2009〕177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地要提高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结合《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112号)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2009年底前完成对辖区内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和个人剂量监测机构的基本情况摸底,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督管理档案;完成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达90%以上。二、认真落实《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132号),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服务机构规范技术服务行为,做好个人剂量监测信息报送工作。指导放射工作单位加强职业危害防护,做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主题词:卫生 放射 剂量 监测 通知 |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4月14日印 发
(校对:余明远)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