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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09-04-15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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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办发电〔2009〕28 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9〕5号)转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合格化妆品,维护公众健康。

 

附件: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近日,接有关举报,个别企业在化妆品生产中违法添加化妆品禁用物质,给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为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化妆品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

  二、地方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对于不符合有关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各化妆品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化妆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化妆品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批准(或备案)的配方和工艺进行生产。

  四、地方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化妆品禁用物质、超限量使用化妆品限用物质、未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生产化妆品以及非法经营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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