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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09-03-19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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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办发〔2009〕126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
  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见附件),积极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高公共场所监管重要性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职责、任务、人员、责任,建立和完善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机制,确保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顺利推行。
  二、各地要加大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宣传,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向社会提供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提高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社会参与氛围。组织对公共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公共场所管理自律意识和参与的积极性。加强对卫生监督人员培训,准确掌握标准和要求,提高监督人员监督管理水平,严格落实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各地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要在2009年4月前完成。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自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经营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四、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2009年各地要重点在住宿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至2009年11月,成都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50%的住宿业,其他市(州)要对辖区内不少于4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成都、泸州、乐山、遂宁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30%的游泳场所、沐浴场所和10%美容美发场所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其他市(州)也可对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各市(州)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报送省卫生厅执法监督处(传真:028-68005898)。在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中,省卫生厅将对各地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
  省卫生厅执法监督处  余明远  电话:028-86136321
  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三支队  谭代荣  电话:028-68005890

  附件: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9年版)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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