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卫生管理及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
川卫办发电〔2009〕8号
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
去年,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狠抓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灾区加大了各类临时学校(含帐篷学校、板房学校)的监督指导力度,保障了灾区学校“安安全全、干干净净”全面复学复课,全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率大幅度降低,学校卫生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去年底,部分学校食堂因制售未煮熟刀豆类食物相继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暴露出部分学校卫生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卫生管理制度还落实不到位
等问题。为了巩固学校卫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继续加强学校卫生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食物中毒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安全,现就加强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和梳理,认真做到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清楚,工作思路清晰,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要求作为学校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对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难点、隐患问题进行排查,及时采取措施,规范管理,解决问题,严防食物中毒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做好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的监督指导,做好学校新建、改扩建食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学校传染病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以及学校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接到疫情报告后要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做好学校食堂、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宣传培训工作。各地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要深入本乡(镇)农村学校,协助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为学校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服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校食堂、饮用水设施设备建设和相关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卫生基本条件不达标的,应督促学校限期整改,尽快达到标准要求。对整改后学校卫生基本条件仍不达标,以及存在卫生安全隐患问题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和提出措施建议,促进学校卫生安全问题的解决。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强化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识,领导要亲自抓,结合实际,加快和推进学校食堂、饮用水设施设备的建设,为做好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打好基础,提供有力保障。认真落实《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筹措经费,增加投入,加快新建、改扩建中小学校的卫生设施建设和人员配备,达到《标准》规定的学校卫生条件。开展学校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学校自身管理能力,督促学校卫生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学校卫生管理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
学校食堂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落实“三防”设施、餐具清洗消毒、食物采购管理、索证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和操作规程,禁止出售发芽土豆、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保证供餐卫生安全。
学校要加强自备水源的保护,远离污染源;加强自备供水、二次供水卫生消毒和安全防护管理;为学生提供充足、安全卫生的饮用水,保障学生饮用开水,有效防范介水传染病的发生。落实晨检、传染病消毒隔离、疫情报告等卫生管理制度,及时对发现的卫生安全隐患予以解决,防微杜渐,防范各类学校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学校卫生安全管理措施,坚持把开学前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作为重点,对开学前联合专项检查工作做到早安排、早部署,确保按时按要求组织好、实施好专项监督检查行动,保证每学期开学前1周内完成对辖区内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在开学前将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五、各市(州)要切实组织实施好春季开学前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近期尤其是要对县(区)卫生、教育部门开展学校卫生专项督查情况进行检查。省卫生厅、教育厅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市(州)开学前学校卫生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抄送:卫生部、教育部、省政府办公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