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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同意设立核工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批复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09-10-15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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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督函〔2009〕378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工业职业卫生工作的请示》(中核安发〔2009〕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为加强核工业系统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意你公司设立核工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核卫办),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规范,报卫生部备案。

   (二)负责对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

   1.对总投资在500亿以上项目、核电站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负责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初审,并报卫生部审查。

   2.对其他涉核或涉密建设项目,负责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将结果通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三)负责本公司所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公司所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公司所属用人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职业病患者的管理等工作,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六)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请你公司按照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将职业病防治情况定期通报我部和相关监管部门。

   此复。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卫监督函〔2009〕378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工业职业卫生工作的请示》(中核安发〔2009〕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为加强核工业系统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意你公司设立核工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核卫办),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规范,报卫生部备案。

   (二)负责对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

   1.对总投资在500亿以上项目、核电站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负责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初审,并报卫生部审查。

   2.对其他涉核或涉密建设项目,负责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将结果通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三)负责本公司所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公司所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公司所属用人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职业病患者的管理等工作,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六)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请你公司按照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将职业病防治情况定期通报我部和相关监管部门。

   此复。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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