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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09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09-04-01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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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和省政府目标办《关于下达2009年实施“八项民生工程”目标的通知》(川府目标〔200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长期目标
到2015年,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85%以上;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5%以上;全省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降低到35/10万和10‰以下。
  (二)年度目标
到2009年底,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75%以上;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0%以上;全省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降低到50/10万和16‰以下。
  二、项目实施范围
  全省21个市州的181个县(市、区)。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1、补助对象。对有四川户籍、农业户口的孕产妇在定点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进行补助。
  2、补助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本服务项目分顺产、阴道助产和一般剖宫产,基本服务内容包括:基本护理、常规检查、助产服务和基本用药等(详见附表2)。
  3、限价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对我省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限价。限价标准分为四级:乡镇卫生院单胎顺产600元,阴道助产800元;中心卫生院单胎顺产800元,双胎顺产、阴道助产1000元,一般剖宫产1400元;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单胎顺产1100元,双胎顺产、阴道助产1400元 ,一般剖宫产2000元,二次剖宫产2400元;市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单胎顺产1500元,双胎、阴道助产1800元,一般剖宫产2500元,二次剖宫产2900元。不同经济类别的地区,根据当地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实际开展的服务项目,可在省确定的限价标准基础上浮动10%。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限价标准收费,严禁扣减服务内容和分解、重复收费,严禁将顺产划为剖宫产。
  4、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每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400元。省级财政重点对困难地区住院分娩能力建设给予支持。市、县级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并在基本服务项目和限价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补助标准(以下简称项目补助标准),但不得低于中央补助标准。各地要将各级财政对农村孕产妇住院补助资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结合起来统筹使用,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各地要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并随着新农合筹资标准的提高,逐步提高住院分娩在新农合中的报销比例和金额。
  对个人负担较重的贫困孕产妇,要按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给予救助。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顺产免费。
  5、补助程序。
  (1)对在本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推行“一站式”费用结算。即农村孕产妇入院时,由医疗保健机构垫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农村孕产妇出院结账时需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同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以下方法结算:参加了新农合的,先按照新农合的规定报销,再按项目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未参加新农合的,直接按项目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新农合报销和项目资金补助后的费用由农村孕产妇负担。同时,农村孕产妇要在“四川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四联单”上签字并留存第一联。
  医疗保健机构与农村孕产妇结算,填写四联单,每月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名单、住院分娩费用清单、“四川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四联单”第三、四联、孕产妇户口簿(或身份证)、孕产妇合作医疗证复印件与项目办公室和新合办定期结算。项目办公室和新合办要认真审查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资料,核定补助资金和报销费用,在1月内将新农合和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医疗保健机构。
  (2)在非本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需在住院2日内报告户籍所在乡镇卫生院,分娩后3个月内将住院分娩结算发票、出院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和新农合证报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将相关资料报县项目办公室和新合办,项目办公室和新合办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将该孕产妇住院分娩所应享受的补助资金(新农合报销部分和项目补助部分)拨付至乡镇卫生院,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领取补助资金。
  6、补助时间。
  我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9年1月1日至项目实施前,已住院分娩的四川户籍、农业户口孕产妇住院分娩均享受此项补助政策。即:对参加新农合并已报销后的费用,不足400元的,据实结算;超过400元的,按400元补助。对未参加新农合的按400元补助。各县(市、区)做好补发时段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登记,清理相关报销费用凭证,做好资金补发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公开。
  7、实行阳光管理。
  增加项目的透明度,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在门诊和住院处设立醒目公示栏,公布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包括基本服务项目、限价标准、补助标准、补助程序以及就医、结账流程。
  (二)完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体系建设
  1、网络建设。建立健全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为支撑,基本覆盖全省城乡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孕产妇享有规范、安全的孕产期保健及住院分娩服务提供保障。年内133个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要投入使用,地震灾区妇幼保健机构灾后重建项目要全面加快进程,各地要注重加大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2、设备配备。通过“降消”项目和扩大内需项目已为178个妇幼保健院配备产儿科基本设备,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为40个妇幼保健机构配备救护车,进一步完善全省产科急救“绿色”通道。
  3、人员培训。实施管理和业务技术逐级培训,对管理人员培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资金管理、母婴保健技术管理、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建设等内容。业务技术培训以全省县、乡级医疗保健机构产儿科业务人员为重点对象,开展产儿科适宜技术培训,全省累计培训3000人次。
  4、对口支援。开展妇幼保健专家蹲点指导活动。蹲点专家由卫生部在蓉医疗单位、厅直属单位、市州三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选派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产科、儿科专家组成。专家采取传、帮、带的方法,重点指导项目县产科规范化管理,培训当地的县、乡、村医生和妇幼保健人员。
  (三)加强母婴保健技术的监督管理
  1、加强母婴保健技术的行政监管。省卫生厅制定和修改完善母婴保健技术的相关规范,组织全省范围内的母婴保健技术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的区域规划,组织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严格助产机构和人员准入,引导孕产妇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坚决打击各种非法接生行为,加强医疗保健机构日常监管,按期进行校验。
  2、实行医疗保健机构定点服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并参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对辖区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认定。定点机构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符合省有关要求,实行挂牌服务。
  (四)强化产科质量管理
  1、建立产科质量管理体系。省卫生厅制定助产技术及产科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定期产科质量评估制度,完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改进产科服务质量。
  2、规范孕产期保健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孕产期保健具体管理方案和流程,加强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强化市(州)妇幼保健院产科规范化建设,逐步将妇幼保健机构建成为区域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和管理中心,切实提高市(州)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水平和县乡两级孕产期保健服务能力。要规范和加强高危孕产妇筛查及管理,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严格按照转诊和救治流程提供相关医疗保健服务。
  3、严格控制剖宫产率。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大力倡导自然分娩,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切实控制剖宫产率。省卫生厅将控制剖宫产率纳入对各市州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剖宫产的监督和检查,并将剖宫产率作为医疗保健机构定点的重要考核指标。各县(市、区)要在2008年的基础上,将剖宫产率下降5个百分点以上。
  (五)开展健康教育
  加大健康教育的宣传力度,省卫生厅统一编制下发健康教育材料,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健康教育普及率、知晓率达到90%。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宣传媒体,大力开展各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健康教育宣传活动。省、市(州)、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要深入农村,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分娩健康行”活动。
  (六)提高民族地区住院分娩率
  1、开展专题调研。开展民族地区住院分娩专题调研,帮助和指导民族地区切实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择时召开推进民族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会议。
  2、开展提高产科服务能力试点。在甘孜、凉山和阿坝州分别确定2个县开展提高产科服务能力试点工作。加强县、乡级产科规范化建设和助产人员配备,通过人员培训、人员进修等活动,提高产科服务能力。
  3、加强对口支援。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省人民医院和省妇幼保健院重点加强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民族地区规范产科管理、提高产科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四、资金安排
  (一)中央资金
  2008年中央补助我省19660万元,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二)省级资金
  2009年省级补助1000万元,主要用于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人员培训、健康教育、母婴保健执法检查、提高民族地区住院分娩率等能力建设。
  (三)市、县级资金
  市、县级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和相应工作经费,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五、组织管理
  (一)各级政府主管领导是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第一责任人。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卫生、财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项目日常工作。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要由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经办科室和人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服务和管理工作要求。
  (二)中央财政对我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地方财政也应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并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发挥专项资金效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将制定《四川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三)各市(州)、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服务、确保安全、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明确服务项目和限价标准,科学制订实施方案,确保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各市(州)于4月10日前将市(州)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各县(市、区)于4月20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州),市(州)审核合格后于4月25日前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确保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工作4月30前全面实施。
  (四)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监督指导。省级督导累计覆盖50%以上的市(州);市级督导覆盖70%以上的县(市、区);县级督导覆盖全部乡镇。督导内容主要包括:补助资金的执行、使用和管理;补助流程的运转;住院分娩服务体系建设;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管理等。
  (五)各县(市、区)做好农村孕产妇基础信息统计和管理工作。项目办每季度统计上报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相关数据(见附表4),并逐级上报。
  六、项目进度
  项目在2009年内完成,工作安排及进度如下:
  (一)2009年1-3月:制定全省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资金;召开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启动会。
  (二)2009年4-6月:各市(州)、县(市、区)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全面启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制作全省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开展人员培训和安全分娩健康行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开展民族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调研。
  (三)2009年7-9月: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母婴保健执法检查。完成设备采购和配置工作。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监督指导。召开推进民族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会议。组织救护车招标采购。
  (四)2009年10-12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监督指导。上报相关信息和工作总结。


  附表:
  1.2009年四川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分配明细表
  2.四川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
  3.四川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四联单
  4.2009年四川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季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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