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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出台《遂宁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方案》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4-11-12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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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全市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法处置医疗废物。近期,遂宁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制定了《遂宁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方案》。该方案明确了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医疗废物应按照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进行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工作;严禁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混装,暂存时间不超过48小时,并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帐登记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经办人签名等备查。同时还强调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应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防护知识的培训,配置相应的防护用品,对工作人员实行定期体检和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要求各医疗机构和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时对医疗废物收集等相关工作进行自查自纠、督导检查,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收集、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严肃处理。2014年底,遂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率达到90%以上;2015年底,遂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率达到95%以上;2016年底,遂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率达到100%。(遂宁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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