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函〔2020〕192号
佘金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在我省建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制的建议》(第77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制度保障
2017年,我委联合民政厅印发《四川省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规范(试行)》,聚焦养老机构增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增加养老服务功能等关键问题,在机构设置、服务流程、服务内容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去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进一步规范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内容。2018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取消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类别和地点限制,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留足发展空间,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的管理监督,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医养结合服务,不断提升我省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关于持续推进社区医疗机构建设
为加快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就近便利就医,2019年,我委印发《四川省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启动我省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强化硬件建设、完善医疗功能、促进医防融合。近年来,我省在国家支持下启动实施了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各地依托现有资源开展基层医生岗位培训,大力提升基层医务人员业务能力和从业素质。2017年,我省印发《四川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推动实行薪酬激励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承担签约服务等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不断提高基层社区从业人员待遇。今年,中央财政支持各地强化公共卫生服务短板,对基层医疗设施设备投入给予支持。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加大基层医疗队伍建设,推动提升基层医务人员待遇,指导各地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硬件配置。
三、关于宏观规划,整合资源
2017年,我委联合民政厅印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并明确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推动医养结合机构良性发展。2018年,我委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设置审批,实行执业登记备案,简化机构设置审批环节,缩减机构申办时间,为养老机构拓展医疗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发展规划(2018-2025年)》,鼓励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通过合作共建、对口支援等形式强化合作,组建内涵丰富的医疗养老联合体。截至2019年,全省医养结合机构251家,其中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111家,设立养老机构的医疗机构140家,医养结合签约2670对。
下一步,我委将联合民政厅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服务,推动医疗、养老资源共享。
四、关于建立医保制度养老机构全覆盖
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按照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签约的程序开展协议管理工作,目前我省养老机构举办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自愿申请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保保障。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推动满足老年人保障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医疗保障部门,指导各地推进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同时按照国家部委要求,大力发展医养结合保险服务,不断提高老年人和医养结合机构抵御风险能力。
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如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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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