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函〔2020〕147号
寇恩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医疗机构向连锁模式发展的建议》(第1079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出台有关医疗连锁申办的政策支撑
由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并涉及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申请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纳税管理等一系列问题,连锁医疗机构申办与管理政策还触及修订条例(国家层面),举办医疗机构的风险较高,因此我省尚未出台促进连锁医疗机构的支持政策。
我省十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连锁诊所给予了政策支持。中医诊所实施备案制,在四川省内跨县(市、区)、跨市(州)发展的连锁中医诊所分别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备案。支持成都市开展连锁诊所审批试点,对设置3家以上连锁诊所并达到标准化、规范化执业和管理的,其新申办连锁诊所仅做形式审查并限时办结,对此成都市印发了《成都市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成都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可参照执行。
二、关于放开对连锁机构人员配比的限定,松绑医药制剂的备案限制
因我省尚未出台促进连锁医疗机构的支持政策,也就尚未放开医疗机构人员配比的限定。而诊所的规模本来就很小,连锁诊所也不能再降低标准。在人员多点执业方面,我委先后印发了《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创新创业和多机构执业的实施意见》等韦德体育官网,进一步放宽医疗卫生人员执业地点限制,全面推行执业医师区域注册制度,执业医师执业地点为“四川省”,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地点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行政区划,并鼓励大中型医院经验丰富的医师到基层、社区以及其他有需求的政府办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鼓励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前往各类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注册护士开展多机构执业的,应向其拟执业的其他执业机构所在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符合条件的在其《护士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中加注其拟执业的其他执业机构。
关于制剂调剂问题。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中医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的,属省级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特殊制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因医疗机构可以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故对其注册管理要求低于已上市药品;有的制剂还存在稳定性差、工艺不成熟及有效期短等问题,因而只能减少流通周期,并作为处方药在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考虑既充分满足临床所需、又确保有序使用,制剂调剂使用审批已统一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药监局窗口办理,并调整为当场办结,支持临床合理调剂使用。同时,省药监局将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进一步明确制剂调剂使用管理规定,研究优化调剂审批便民新机制,协同促进我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临床诊疗优势。
三、关于建议开展试点,将已处于连锁状态的机构,纳入连锁化行政审批
连锁机构在实际行政审批中,处于不同行政区域的连锁机构会面对工商、民政、税务、环保、消防、住建、国土、规划、环保等不同管理部门,也会影响不同行政区域内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相关政策。连锁机构的主体在一个行政区域通过商事主体、医疗机构等行政审批后,其分支机构在另一个行政区域同步适用、不再另行申请商事主体、医疗机构等行政审批的途径是行不通的。
第一款中我省出台的连锁诊所支持政策,并不是指连锁分支机构不在其所在的行政区域申请商事主体和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而是诊所由审批改革为备案,并规定了连锁诊所备案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的途径。因此,对于连锁医疗机构,现行不支持您所提及的连锁化行政审批建议,其根本障碍一是由于举办医疗机构的特殊性,二是必须具备独立法人,三是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悖。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大力支持与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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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