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函〔2019〕116号
黄富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母婴护理行业进行监管,弥补市场管理空白,规范经营行为的建议》(第160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月嫂会所”、“月子中心”等产后母婴康复机构作为为产妇和新生儿提供综合性服务的一种新兴业态,服务内容较为广泛,包括产后护理、形体恢复、婴儿喂养、健康保健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诊疗活动的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当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范围,申请设立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监管;仅从事母婴生活照料服务的母婴护理服务机构不在医疗机构管理范围内,但其运营应经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许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为促进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行业自律,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相关标准和规范。商务部发布的《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SB/T 10984-2013),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制定发布的《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及10个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国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发布的《家政服务 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GB/T 31771-2015)、《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GB/T 33855-2017)等规范,对母婴护理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环境、服务标准以及卫生安全等方面提出了标准和要求,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母婴护理服务机构规范建设和管理。
下一步,我委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与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继续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母婴护理服务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到无证的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作为非法行医的打击重点;对医疗机构内护工护理行业管理加强规范化建设;借助多种渠道加强非法行医危害性积极宣传,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提供线索,严格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的机构和医务人员。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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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