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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7-01-18
  • 发布日期: 2017-01-18
  • 文  号: 川卫办发〔2017〕1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救护车配置使用管理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713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中央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救护车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医疗急救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省辖区内救护车配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权限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权力清单(2016年本)的通知》(川办发〔2016108号),救护车配置使用认定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申请办理救护车配置使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州)卫生计生委申报办理,省卫生计生委不再办理救护车配置使用认定。

  二、制定配套制度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要做好救护车配置使用认定的承接和管理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沟通联系,依据《四川省医疗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以及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等,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救护车配置使用规划、准入标准、办理流程和管理制度。

  三、加强配置管理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要根据不同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统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配置的数量和布局,统一规划,有序实施。进一步规范救护车配置使用管理,不断强化全过程监管,提升服务效率,使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配置合理、使用高效、运行有序。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1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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