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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示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24-09-13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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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领域秩序,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警示作用,提升行业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现将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治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案例1

某烟花鞭炮厂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甲醇代替乙醇进行亮珠制作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南充市西充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县某烟花鞭炮厂存在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甲醇代替乙醇制作烟花亮珠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西充县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烟花鞭炮厂“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2014年就发布了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进行生产作业的通知,但该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违规采用甲醇进行生产作业,增加了劳动者职业危害风险。用人单位要切实承担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要求,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2

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4日,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要求在高温季节来临前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3.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等3项违法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十五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9.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高温”是一项容易被忽视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高温”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1年,应在每年高温季节到来之前进行。有高温作业岗位的用人单位(如冶金、机械制造等行业)及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如建筑、环卫、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切实承担起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

案例3

某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德阳市卫生健康委先后接到三个地区卫生健康委(局)发来的协查函,反映当地在对在售的抗(抑)菌制剂进行抽检中发现德阳市某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5个批次的消毒产品检测出禁用物质。德阳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深入调查,查实上述涉案企业存在生产销售的2个批次的产品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联苯苄唑、咪康唑等)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德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6756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消毒产品不是药品,国家规定,消毒产品的生产物料应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应该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生产消毒产品,不得违规添加禁用物质。

案例4

某水利水电开发实业公司生产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广安市岳池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会同岳池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对某水利水电开发实业公司供应的5个乡镇的生活饮用水进行水质监督抽检中发现,该公司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亚氯酸盐、总大肠杆菌、菌落总数、肉眼可见物、浑浊度、锰六项指标超标,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广安市岳池县卫生健康局责令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确保供应饮用水水质合格,并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供水单位应当强化饮用水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日常自检,水质检测不合格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优化制供水流程,对水样进行重新采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供水。

案例5

某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游泳池水卫生指标不符合标准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内江市市中区某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内江市市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场所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该场所游泳池池水游离性余氯、浸脚池游离性余氯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标准之规定;同时,该游泳场所的救生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17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游泳池的水质卫生、环境卫生及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与游泳者的健康息息相关,游泳场所应当将《卫生许可证》、水质检测信息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等信息进行公示,创造一个卫生安全的游泳环境才能让游泳者游得安心,游得畅心,游得放心。

案例6

某美容院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为顾客提供生活美容服务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20日,乐山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某美容院进行检查,发现该美容院的《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服务,现场有顾客在该店接受生活美容服务的消费记录,该店现场不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查实,该美容院存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为顾客提供生活美容服务并且经营时间持续3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乐山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该美容院“警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群众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服务。生活美容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规定和标准,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和措施,并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能为顾客提供生活美容服务。

案例7

某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案情简介:2023年07月06日,甘孜州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开展随机抽查监督检查,发现某市某酒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现场均不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2.酒店设置的布草间墙壁潮湿有霉斑,布草与私人物品混放,布草洗涤场所环境卫生脏、乱,清洗晾晒后的布草未及时转运至布草间存放。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甘孜州卫生健康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该酒店“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酒店作为需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才能上岗;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分类存放于符合卫生要求的储藏间或区域,以保证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卫生安全。

案例8

某牙科诊所未严格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31日,巴中市南江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县某牙科诊所一楼放射室外的走廊摆放有一台电动吸引器,吸引器上放有一白色塑料盒,盒中装有纸塑袋包装的医用剪刀、口镜、探针等口腔器械,纸塑袋上均未见标注有物品名称、消毒灭菌日期及失效日期。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巴中市南江县卫生健康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该诊所“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我国口腔诊疗服务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做好口腔诊所诊疗器械的消毒灭菌工作,预防交叉感染,是保证医疗安全的重要环节。口腔器械应按照《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消毒灭菌,并在包装外标明物品名称、灭菌日期、失效日期等信息。

案例9

某餐具消毒配送中心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15日,遂宁市安居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遂宁市安居区某餐具消毒配送中心出厂的餐具、饮具进行抽检,检测结果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标准限值,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2023年10月11日,整改期限到期后执法人员对该中心出厂的餐具、饮具再次进行抽检,检测结果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仍不符合标准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遂宁市安居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中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中心对已出厂的该批次餐具、饮具立即追回。

小提示:餐具、饮具消毒达不到要求,很容易造成疾病的传播,直接关系就餐人员的健康安全。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建立健全并落实自检制度,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案例10

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制现售水制水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13日,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中学开展秋季学校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该学校二教学楼三走廊处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置的有反渗透现制现售水制水设备,安装位置与男厕所直线距离为5米,不符合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的规定要求。位于该学校阶梯教室B口设置有反渗透现制现售水设备,该设备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水质检测。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警告,罚款8925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现制现售水越来越多出现在小区、学校等,为居民、学生等提供生活饮用水服务。为保障现制现售水卫生安全,经营者应当加强水质处理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卫生防护与安全防范措施符合要求,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按规定开展日常性水质检测,并在制水设备或设备周围的醒目位置公示水质检测报告和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记录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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