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资金管理方式
收费标准
到期时间
1
预防接种服务费(含接种耗材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20〕440号
缴入地方国库
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30元/支
2020年11月30日
2
医疗事故鉴定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价函[2007]8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参加鉴定的专家在9人以下(含9人)每例4500元,11人以上(含11人)每例5000元;市、州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为参加鉴定的专家7人以下(含7人)每例2500元,9人以上(含9人)每例3000元。
3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
缴入地方国库
首次鉴定2000元/例,再次鉴定3000元/例
2023年7月10日
4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19]240号
缴入地方国库
5000元/例
2024年5月16日
5
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
缴入地方国库
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